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婦人車禍後喝紅酒壓驚 遭罰18萬提告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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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肇逃行政訴訟道交條例酒測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張婦逆向撞傷騎士後肇逃,返家喝紅酒壓驚
  • 警方酒測未超標,仍依「肇事酒測前喝酒」開罰18萬並吊照
  • 張婦辯稱心臟病發服藥後飲酒,非故意規避酒測
  •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認定違規明確,駁回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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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壹蘋新聞網、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中張姓婦人2024年11月19日晚間騎機車行經西區健行路,跨越雙黃線逆向撞上對向葉姓騎士,導致葉男右側肱骨閉鎖性骨折、肢體多處擦挫傷。張婦肇事後未停留,將機車停放路旁後徒步返家。

警方循線登門酒測,張婦酒測值雖未超標,但確有酒精反應。張婦辯稱車禍後因心臟病發返家服藥,為平復情緒才喝少量紅酒「壓驚」,並非故意規避酒測。肇逃部分已遭判處3月徒刑。

警方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第4款「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前,服用含酒精之物」開罰18萬元並吊銷駕照。張婦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為,該條款目的在防範肇事駕駛於酒測前飲酒混淆結果,張婦確有違規事實,公共危險罪雖因酒測未超標不起訴,但行政裁罰無誤,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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