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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再欽詐貸案 南檢抗告科技監控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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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檢台南高分院科技監控詐貸案郭再欽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郭再欽詐貸案起訴後,地院撤銷科技監控改限制出境出海
  • 南檢不服抗告,台南高分院今裁定駁回,全案不得再抗告
  • 合議庭認定超貸275萬元非鉅額,銀行已獲足額抵押擔保
  • 另案重刑及鉅額沒收屬前案情節,不得加諸本案
  • 限制出境出海8月已足擔保審理,續行監控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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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壹蘋新聞網、ETtoday新聞雲等2家媒體報導)

民進黨前中執委郭再欽涉土地詐貸案,上月偵結起訴後,台南地院於9月3日裁定撤銷檢方先前命其接受的科技設備監控,改為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台南地檢署不服,11日提起抗告,台南高分院今(14)日裁定駁回,全案不得再抗告。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檢方起訴書認定郭再欽與共同被告涉嫌超貸金額為275萬元,對照涉案房地實際成交價及2家銀行核貸金額,並非鉅額超貸。且2家銀行核貸前均經專業徵信評估,核貸金額遠低於實際成交價,銀行也取得足額抵押擔保,自2020年至今未曾向共同被告催討或提起訴訟,檢方尚未明確舉證銀行受有無法清償的損害。

針對檢方抗告主張郭再欽面臨另案8年6月有期徒刑及6516萬餘元犯罪所得沒收,合議庭認為,此屬另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情節,與本案無關。郭再欽是在2024年11月5日才遭檢方命令科技監控,但情節更重的另案檢方並未命其接受監控,本案若實施顯然違反比例原則。

合議庭強調,郭再欽有固定住所,地院已裁定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足以擔保後續審理程序,無繼續科技監控的必要。原裁定雖部分理由與高分院認定不同,但結論一致,裁量符合比例原則,無濫用權限,因此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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