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再欽涉土地詐貸案,法官撤銷電子腳鐐改限制出境出海
- 台南地院澄清此為法官獨立審判職權行使,無政治因素
- 法院強調各案情節不同,不能推論差別待遇
- 郭再欽另因爐碴案一審判刑8年6月[3]
郭再欽撤銷電子腳鐐 台南地院3點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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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中央社等3家媒體報導)
前民進黨中執委郭再欽涉及土地詐貸案,台南地院承審法官於9月3日裁定撤銷偵查階段的科技設備監控(電子腳鐐),改以限制出境、出海等強制處分,引發外界質疑有政治介入司法之嫌。台南地院今(11)日發布3點聲明澄清。
法院表示,撤銷科技設備監控是承辦法官審閱全案卷證、訴訟進度及案情後,認為改採限制出境、出海已足以確保被告日後到案接受審判,屬於法官依法律確信獨立審判的職權行使,應予尊重;當事人如有不服,可依法循程序救濟。
針對外界以其他案件進行比較,法院強調,各案案情及具體情節不同,彼此無必然關聯,均屬獨立個案,不能僅因強制處分類型不同就推論存在差別待遇。法院重申,此裁定未摻雜任何非法律因素,呼籲外界勿任意揣測,留給承辦法官純淨的審判空間。
回顧案情,郭再欽先前因台南學甲非法掩埋爐碴案,一審遭判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另有2年2月得易科罰金。檢調偵辦過程中,另查出其涉嫌與光電業者合作,以遭非法回填爐碴的土地及不實交易文件向銀行申貸,依詐欺等罪嫌起訴,案件現由台南地院審理中[3]。
- 南檢11日下午對撤銷電子腳鐐裁定提起抗告
- 法院認定郭再欽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
- 因有固定住所且已限制出境出海8月,故撤銷科技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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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壹蘋新聞網、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台南地檢署今(11)日下午針對郭再欽撤銷電子腳鐐裁定提起抗告,後續將由高院審理是否恢復科技監控。
南檢襄閱主任檢察官王聖豪表示,承辦檢察官已於11日下午依法提起抗告[3]。法院裁定郭再欽自9月3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撤銷偵查階段的科技設備監控。
根據法院裁定理由,郭再欽在偵查中坦承參與「興業段8筆土地」及「興業段9筆土地及其上建物」交易,知悉後續由宸峰公司向銀行申貸,但否認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法院審視卷證後認定其犯罪嫌疑重大,因郭男是土地成交價及契約的議定者,貸款金額非微,所涉罪名刑度非輕,有逃亡之虞,故裁定限制出境出海8月;但考量其有固定住所,認為限制出境出海已足擔保審理程序,無繼續科技監控必要,依職權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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