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獨子王男獲父母贈與逾1790萬元
- 王男因照顧父親糾紛對三妹施暴,判拘役20日確定
- 姊妹另控性侵猥褻及偷拍,因時效或證據不足不起訴
- 父母依民法第416條提告撤銷贈與獲勝訴
- 高雄高分院判王男須返還近1790萬元財產
獨子對妹施暴 父母撤銷1790萬贈與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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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性侵指控撤銷贈與民法第416條高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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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東森新聞、ETtoday新聞雲等2家媒體報導)
高雄一名王姓男子為家中獨子,父母因重男輕女觀念,自民國90年起陸續贈與現金及股票,父親贈與價值約950萬2508元,母親另贈與840萬元,合計逾1790萬元。110年3月間,未同住的三妹返家照顧父親,因照顧細節與王男爆發口角,王男竟徒手拉扯三妹右手搥打自己,並阻止其離去、將她反鎖房內,造成三妹右上臂紅腫受傷。刑事部分,法院依傷害罪判處王男拘役20日確定;高雄少家法院亦核發通常保護令。
訴訟期間,大妹與三妹進一步指控王男在67年至71年間曾對她們實施強制性交與強制猥褻,近年還有夜間摟抱、撫摸胸部、強拉手觸摸其生殖器等行為,甚至指控王男在住處裝設監視器偷拍更衣畫面。性侵及偷拍部分因年代久遠逾追訴權時效或證據不足,獲檢方不起訴處分;法院也認為監視器原為照看父親跌倒風險,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偷拍私密活動。
父母對獨子暴行心寒,委任律師依民法第416條「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直系血親有故意侵害行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撤銷贈與並返還財產。王男抗辯父親於112年底過世後撤銷權不得繼承、母親患輕度失智可能受妹妹操弄,以及贈與超過10年不得撤銷。高雄高分院二審認定,撤銷贈與是維護社會倫理,不應類推適用10年消滅時效;父親生前已明確表達撤銷意思,母親提告時具備意思能力;王男對直系血親施暴經判刑確定,完全符合撤銷贈與要件。二審駁回王男上訴,判決須給付父親全體繼承人950萬2508元,並給付母親840萬元及法定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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