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蔡男辦祖產繼承遭地政機關要求補正伯公養女資料
- 養女蔡黃美1929年被收養,1944年與蔡家親族結婚
- 蔡男主張結婚前已協議終止收養,依日據習慣無須戶籍登記
- 法官依戶籍資料及女兒證詞認定收養關係已終止
- 判決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蔡家後代可續辦繼承
(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新竹一名蔡姓男子為辦理家族遺產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要求補正資料,釐清已故伯公與養女蔡女間的收養關係是否仍存在。由於相關當事人均已過世,戶政機關也無法僅憑戶籍資料認定,蔡男遂向新竹地院提起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之訴。
法院調查,蔡黃美(化名)原名黃美,1929年被蔡男伯公收養後改姓蔡,1944年再與蔡家親族成員結婚。蔡男主張,當年社會觀念同姓婚配較受忌諱,因此蔡黃美與伯公在結婚前已協議終止收養關係。雖未辦理戶籍變更,但依日據時期台灣習慣,終止收養只需雙方合意,不以戶籍登記為必要條件。
法官審理發現,蔡黃美於1946年台灣光復後首次設立戶籍時,已恢復本姓並冠夫姓登記,父母欄填寫生父母而非養父,此後直到2021年過世為止均維持相同記載。蔡黃美女兒也向法院陳述,曾聽長輩提及母親因結婚而回歸生家,因此國民政府辦理戶口登記時,父母欄才直接登記生父母姓名。
法官綜合相關證據,認定蔡黃美結婚後已回復本家姓氏,且依當時法律與習慣,收養關係終止不以戶籍登記為成立要件,足認蔡黃美與蔡家伯公早已協議終止收養關係,判決確認兩人間收養關係不存在,讓蔡家後代得以據此辦理後續繼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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