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男在新莊租屋處燒窗簾致鄰居1死1傷
- 一審國民法官法庭依殺人罪判8年
- 二審高院認定程序瑕疵,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 高院指原審罪名變更告知過晚,影響國民法官實質參與及被告防禦權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4家媒體報導)
新北市曾姓男子(中時電子報報導其全名為曾俊懿[1])於民國113年10月2日凌晨2時許,在新莊區租屋處以打火機點燃窗簾,火勢蔓延導致隔壁鄰居1男1女一氧化碳中毒,男子送醫獲救,吳姓女子呼吸衰竭死亡。新北地檢署依殺人等罪起訴。
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一審認定,曾男與鄰居無仇怨,精神鑑定報告指其再犯風險非低,但審酌其放火後曾按鄰居門鈴提醒,且主動投案符合自首要件,依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
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22)日撤銷原判決,發回新北地院更審。高院指出,檢察官上訴主張原判決就相鄰其他2位住戶部分有「已受請求事項未予判決」的違法;曾男上訴則主張原審於審理程序中才告知罪名變更,影響國民法官對爭點的理解,並侵害其防禦權行使,兩項主張均有理由。
合議庭進一步說明,原審有部分事實未經國民法官實質參與審理,且審判長在審判程序中才告知罪名變更,變更準備程序所整理的爭點,卻未再向國民法官說明,也未曉諭曾男及辯護人變更答辯方向,難認國民法官已理解罪名變更而得實質參與,且對曾男防禦權造成重大突襲。為維護審級利益及被告防禦權,依國民法官法規定發回更審。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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