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自由時報、中央社、聯合報等4家媒體報導)
前環境部環境管理署長顏旭明涉貪案,台中地檢署歷經16天偵辦,於5月29日火速偵結,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背信等罪嫌提起公訴。顏旭明到案後坦承犯行,並已繳回全部不法所得。
檢方調查,顏旭明(63歲)自2023年8月起擔任環管署長,每月可核銷1萬8100元首長特別費。他卻於2024年10月至12月間,將3次私人家庭聚餐的發票交由不知情幕僚核銷,地點包括新北板橋來得福餐廳及金門金許園餐廳,單次花費約3000至5000元不等,合計詐領1萬883元[3]。
此外,顏旭明長期將環管署名下的電動公務車(ETtoday報導為特斯拉)當作私人交通工具使用,於2024年7月至2025年5月間,至少14次自行駕車從台中返回雲林虎尾老家探視父親,相關eTag通行費與充電電費共1625元(ETtoday與中央社報導為2938元,含eTag及電費總計),均以公務名義核銷。統計其詐領公款總額為1萬3821元。
台中地檢署於5月13日指揮台中市調查處,兵分多路搜索顏旭明住處及署長辦公室等7處地點,約談顏男及14名證人,複訊後認定顏旭明涉犯貪污及公務背信等罪嫌重大,但無羈押必要,諭知3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案發後顏旭明已被調離非主管職[1]。
檢方審酌,顏旭明詐取財物金額非鉅,且犯後坦承犯行、全盤供認犯罪事實,各筆犯罪金額均未逾5萬元,已自動繳回不法所得,因此建請法院從輕量刑並宣告緩刑,以啟自新。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