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男因收據上指紋被列詐欺共犯,一審判刑2年
- 吳男辯稱未列印或轉交收據,李姓車手也無法指認他
- 二審認指紋僅證明曾碰觸,不能推認是放置者
- 台南高分院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綜合三立新聞、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李姓車手2年多前赴被害人台南住處面交492萬元得手,警方在李男所持付款收據上採得吳姓男子左食指指紋,因而將其列為同案被告。一審吳男被依詐欺罪判刑2年、併科罰金1萬元。
吳男不服判決上訴,辯稱他在新北市樹林區所涉詐欺案是擔任司機載人去收款,不知道與本案是否為同一集團,但他沒有列印過該收據,也沒有轉交該收據。李男也證稱不認識吳男,不知道交付收據等物給他的人是誰,無法指認。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審理後指出,依另案黃姓共犯遭扣手機內出現吳男及李男身分證翻拍照片及聯繫資料,可見2人極可能屬同一詐欺集團,吳男確有機會接觸該收據。但合議庭認為,收據上採集到吳男指紋,僅能證明他曾觸碰過,不能據以推認他就是放置收據者;且李男無法指認何人放置,也無監視器畫面可特定,不排除是在與集團成員互動中偶然碰觸。法官認證據不足,撤銷原判決,改判吳男無罪。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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