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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男驗DNA揭孩子非親生 法院判決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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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NA鑑定否認婚生子女屏東地院離婚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離婚男因親友一句「孩子長得不像你」起疑驗DNA
  • DNA鑑定出現「七重排除」,確認無血緣關係
  • 前妻與孩子均坦承孩子非男子親生
  • 屏東地院判決確認孩子非婚生子女,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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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報導)

屏東一名男子與妻子結婚近9年後於2024年7月離婚,離婚後因親友一句「孩子長得不像你」起疑,進行DNA親子鑑定,結果顯示他與婚姻期間出生的孩子無血緣關係。男子向屏東地院提起否認婚生子女之訴,法院審理後判決確認孩子非男子婚生子女。

判決指出,男子與前妻於2015年11月結婚,孩子於婚姻存續期間出生,依民法推定為婚生子女。男子主張離婚後陸續聽聞親友提及孩子與他長相不相似,經高雄長庚醫院鑑定,針對D16S539、D8S1179、TH01、SE33、D1S1656、D12S391、DYS391等遺傳標記分析,出現「七重排除」,排除男子為孩子生父的可能性。鑑定報告指出,DNA檢驗精確度已達99.8%以上。

法院審理時,前妻與孩子均表示對訴訟無意見,坦承孩子確實非男子親生。法官認定男子提告未超過民法規定的2年除斥期間,訴請有理由,判決確認孩子「非前妻自男子受胎所生之婚生子女」,訴訟費用由前妻及孩子負擔。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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