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價稅以每年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
- 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須負擔全年地價稅
- 買賣雙方私約分攤稅費不影響法定納稅義務人
- 法院拍賣案件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為準
- 自用住宅優惠稅率須於9月22日前申請
(綜合自由時報、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新竹市長高虹安與新竹市稅務局提醒民眾,地價稅納稅義務以每年8月31日為基準日,當日土地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即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須負擔全年地價稅。
稅務局說明,依據《土地稅法》第40條,地價稅課稅期間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若於8月31日前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新所有權人即為納稅義務人;若於8月31日後才完成登記,則由原所有權人負擔。買賣雙方若自行約定稅費分攤方式,屬私權行為,不影響法定納稅義務人及應納稅額。
經法院拍賣取得不動產者,自領得權利移轉證書日起即取得所有權,不以登記為要件。例如拍定人於8月28日領得證書,即使9月30日才完成登記,仍為當年度納稅義務人。
高虹安提醒,符合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者,應於9月22日前向稅務局申請,當年度即可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次年開始適用。
系統持續蒐集本事件新進文章,資訊充足時將整合至下一份追蹤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