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1至12/31禁捕禁售抱卵母蟹
- 違規者處3萬至15萬元罰鍰
- 全年禁捕未達法定尺寸的花蟹、三點蟹及石蟳
(綜合自由時報、中時電子報報導)
為維護海洋漁業資源永續,新北市漁業及漁港事業管理處宣布,自8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禁止漁船捕撈抱卵母蟹,亦不得卸下或持有腹甲離身的蟳蟹;抱卵母蟹同時禁止販售或以販售為目的公開陳列。違規者將依《漁業法》第65條規定,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漁業處說明,抱卵母蟹肩負繁衍下一代任務,若在繁殖期間遭大量捕撈,將直接影響蟳蟹族群補充及漁業資源永續,因此祭出管制措施,讓蟳蟹能在海洋中自然繁殖。禁止持有腹甲離身蟳蟹,則是為避免有心人士規避規定。
此外,為確保蟳蟹有足夠時間生長至性成熟並完成繁殖,全年禁止捕撈體型未達法定尺寸的蟳蟹,包括甲殼寬未滿9公分的鏽斑蟳(花蟹)與紅星梭子蟹(三點蟹),以及甲殼寬未滿7公分的善泳蟳(石蟳)。
漁業處表示,將持續辦理相關稽查,查獲違規者依法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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