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姓乘客在飛機落地滑行時拍攝螺旋槳遭檢舉
- 台東地檢署依民用航空法予以緩起訴1年
- 須向公庫支付2萬元罰金
- 警方提醒落地至艙門開啟前仍屬飛航安全階段
(綜合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一名高姓乘客今年4月搭乘德安航空從蘭嶼飛往台東的班機,在飛機落地滑行、艙門尚未開啟期間,拿出手機拍攝飛機螺旋槳,遭鄰座乘客檢舉。案經航空警察局台北分局移送,台東地檢署近日偵結。
檢方認定高男違反民用航空法第43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涉犯同法第102條第1項非法使用干擾飛航通訊器材之罪。考量高男無前科、犯後坦承且深表悔悟,行為危害非鉅,予以緩起訴處分1年,並須於處分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2萬元。
航空警方提醒,飛機從降落、滑行至停妥、引擎關閉及艙門開啟前,仍屬飛航安全管理階段,旅客應遵循機組員指示,待確認可使用電子設備後再操作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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