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乘客4度持悠遊卡搭普悠瑪逃票,合計補票172元
- 女乘客反告黃先生6次性騷及跟騷,檢方不起訴
- 其中一次指控發生時,黃先生人在20多公里外值勤,有不在場證明
- 北市府5月已決議性騷擾申訴不成立
- 律師不排除對女乘客提誣告罪告訴
OL逃票反控性騷 台鐵員工獲不起訴
已沉寂1報告2篇2家追蹤自
不起訴台鐵性騷擾跟蹤騷擾逃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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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東森新聞、ETtoday新聞雲等2家媒體報導)
台北地檢署7月3日偵結一起跟蹤騷擾案,一名台鐵男員工黃先生因多次舉報女乘客持悠遊卡搭乘普悠瑪逃票,反遭該女乘客控告6次性騷擾及跟蹤騷擾,檢方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對黃先生做出不起訴處分。
黃先生考進台鐵後在七堵站上班,下班後習慣搭普悠瑪203車次回台北。他發現有乘客掏悠遊卡出站時,會通報站務員攔截處理。他稱自己抓過十幾次逃票,並非針對該女乘客。該女乘客於2025年5月至11月間,4度從南港站持悠遊卡搭普悠瑪至台北站逃票,合計需補票172元。
女乘客指控黃先生6度對她性騷擾及跟蹤,包括在車廂內盯著她看、大聲向站務員說她逃票等行為。其中一次指控發生在2025年5月16日上午8點多,黃先生當時人在七堵站值勤,有差勤紀錄證明不在現場,形成不在場證明。另一次2025年9月15日,黃先生以密錄器記錄對話,證明自己僅說「沒關係,我有密錄器,我會交給鐵路警察」,並無異常反應。第六次2025年11月20日,監視器畫面顯示黃先生先出站,女乘客隨後自行去補票窗口繳費,雙方無互動。
台北市政府今年5月28日決議女乘客申訴的6次性騷擾均不成立。檢方審視後認為,女乘客控訴的前5次騷擾均無監視畫面,第4次有不在場證明,第5次有密錄器佐證,第6次監視器顯示無跟蹤或肢體碰觸,不能僅憑單方面指訴認定有罪,因此不起訴。
黃先生表示,被告半年來壓力很大,得知不起訴有鬆一口氣的感覺,這是「最乾淨的結果」。他無法理解女乘客將檢舉逃票連結到性騷擾。陪同的律師陳建佑指出,女乘客明知黃先生有不在場證明仍提告,不排除蒐證後提出誣告罪告訴。截至截稿前,女乘客未回應。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