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院院會通過修法草案,提升書記官及法警待遇
- 三等書記官職等調高至薦任第六職等,暢通陞遷管道
- 法警長及副法警長職等全面調升,增設分小隊編制
- 明定法警執法權限,必要時得使用警械
- 妨害法庭秩序者,法院得逕處3萬元以下罰鍰
- 再犯者加重科處6月以下徒刑或5萬元以下罰金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司法院院會今(22)日通過「法院組織法」等5項法律修正草案,全面調升書記官與法警的職務列等與待遇,並明定法警執法權限,盼藉結構性改革解決人力流失與院檢安全問題。
針對書記官,司法院指出,近年案件質、量及類型持續增加,工作負荷沉重,但法定職等過低、升遷受限,導致資深人力大量流失,部分法院甚至出現空缺無人願任的窘境。本次修法將三等書記官職務列等全面調高至「薦任第六職等」,並提高一、二等書記官員額比例,暢通內部陞遷管道。
法警方面,草案全面提高法警長及副法警長的職務列等,並增訂得視業務需要「分小隊辦事」及配置小隊長,以強化突發應變的任務編組。修法也明確賦予第一線法警執法法源,執行職務必要時得採取管束、檢查及使用警械等強制作為。
為即時遏阻法庭秩序干擾,草案參考德國與日本立法例,未來對妨害法庭秩序者,法院得逕處3萬元以下罰鍰;若受處分確定後1年內再犯,加重科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萬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期盼本案能儘速完成立法程序,健全一線同仁的合理待遇與執法尊嚴,建構更安全的司法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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