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義人妻婚內外遇產女,夫家誤認為親骨肉
- 丈夫胞妹代墊17個月扶養費,離婚後才知女童非血親
- 法院認定生父母不當得利,判賠27萬6028元
- 法官駁回「好意施惠」抗辯,因胞妹當時不知無扶養義務
(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報導)
嘉義一名鄧姓男子與譚姓女子於2017年結婚,譚女在2023年6月產下一女,夫家誤以為是自家血脈。鄧男的胞妹在女嬰出生後,長達17個月協助照顧並自掏腰包負擔生活開銷。雙方於2023年底調解離婚後,譚女於2024年3月坦承孩子生父另有其人,後經法院家事判決確認女童非鄧男婚生子女。
鄧男胞妹隨後提告,向生母譚女及生父追討代墊的扶養費。生母與生父抗辯,胞妹是基於家族情誼主動照顧,屬「好意施惠」,且曾領取育兒津貼及兒少補助,實際未受損害,不應事後要求返還。
嘉義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生父母對女童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卻未實際負擔開銷,構成不當得利。法官指出,胞妹直到法院判決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後,才知自己無扶養義務,不符合民法「明知無義務仍自願給付」的情況,不能認定為單純的好意施惠。
法院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資料,以嘉義縣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萬9410元計算,總額為32萬1204元;扣除胞妹已領取的4萬元育兒津貼及生母探視8天的扶養費5176元後,判決生母與生父應連帶返還27萬6028元,並自2025年11月11日起按年息5%計算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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