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嚴惠美涉現金賄選案更一審逆轉改判無罪
- 法院認定僅憑收賄者自白證據不足
- 民事當選無效已定讞,嚴惠美遭解職
- 檢方將研議是否上訴
- 嚴惠美考慮是否再參選年底議員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3家媒體報導)
前台東縣議員嚴惠美涉現金賄選案,花蓮高分院更一審出現逆轉,5月29日改判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嚴惠美當選本屆縣議員後,遭競選對手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並被檢調調查。台東地檢署偵辦時,2名收賄者自白嚴惠美利用握手拜票時,順勢將新台幣2000元現金遞入對方手中;嚴惠美始終否認犯案。
民事部分,台東地院與花蓮高分院均判決當選無效定讞,嚴惠美因此遭解職。刑事部分,台東地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4年,二審維持有罪,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後,更一審改判無罪。
更一審判決理由指出,自白因可獲減刑寬典,本質上存有較大虛偽危險性,須有補強證據擔保真實性。本案僅憑收賄者自白,無法說服法院確信有罪,依「罪疑唯輕」原則判決無罪。嚴惠美的辯護律師黃建銘表示,收賄者自白均欠缺補強證據,不能證明犯罪。
台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柯博齡表示,將與公訴檢察官研究後決定是否上訴。嚴惠美是否再投入年底縣議員選戰,她表示尚未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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