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歲女童在泳池掙扎6分5秒溺斃
- 叔叔全程滑手機未察覺,法院判免責
- 泳池僱用無證照救生員,業者判負80%責任
- 母親擅自離開,父母被判承擔20%責任
(綜合ETtoday新聞雲、壹蘋新聞網報導)
中國廣西柳州一名4歲女童去年8月隨母親及叔叔前往社區游泳池戲水,母親中途返家做飯,由叔叔負責看顧。女童誤入深水區溺水,在水中掙扎長達6分5秒,但叔叔全程低頭滑手機未察覺,距離溺水點僅1公尺的救生員也未發現。女童送醫後因缺血缺氧性腦病死亡。
事發時泳池設有3個救生觀察崗,原1號救生台黃姓救生員請假,由無證照的羅姓男子臨時頂替。女童溺水位置就在1號救生台正下方,羅男卻毫無察覺,直到女童沉入池底後才被其他泳客發現救起。
家屬向女童叔叔、社區物業及泳池經營者求償108萬元人民幣(約台幣515萬元)。法院審理認定,泳池經營方因僱用無證照救生員,存在嚴重過失,應負80%責任,判賠86萬元人民幣(約台幣410萬元)。女童叔叔雖全程滑手機未看顧,但法院認為監護責任屬法定義務,不因臨時委託看護而轉移,且叔叔是無償受託,無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免責。剩餘20%責任歸屬女童雙親,因母親擅自離開現場未盡監護責任,應自行承擔。社區物業因未參與泳池日常經營,亦無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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