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院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徐女無罪定讞
- 合議庭認定徐女因連續工作18小時、精神不濟而疏忽漏結帳,無不法意圖
- 判決旁論罕見點名原審法官及檢察官,批未考量勞工過勞處境
- 高院痛批雇主以刑事訴追處理75元漏結帳,帶有「以刑逼民」意味
- 判決指超商單人排班違反勞基法,雇主將管理風險轉嫁基層勞工[1]
(綜合聯合報、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徐姓超商女店員於2025年5月17日凌晨4時,在北投某分店代大夜班時,飲用一杯75元的燕麥奶拿鐵後未結帳,遭陳姓店長提告。士林地院一審依業務侵占罪判處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徐女上訴後,台灣高等法院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定讞。
高院調查發現,徐女於2025年5月16日上午7時至下午6時在北車捷運店上早班,隨後又於17日凌晨0時至上午7時赴北投分店支援大夜班,24小時內工作長達18小時。案發時間為凌晨4時,屬注意力與警覺性較低時段。監視器畫面顯示,徐女在櫃檯前公開製作並飲用飲品,無躲藏掩飾行為;且她案發前已預購32杯燕麥奶拿鐵,尚有26杯未兌領,加上同日稍後購買薏仁漿有完成結帳,合議庭採信其因身心疲憊而疏忽漏結帳的主張。
高院指出,業務侵占罪不處罰過失犯,徐女因連續值班、精神不濟導致注意力渙散下的行政疏失,難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檢方證據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定讞。
判決書另以「旁論」篇幅,罕見點名原審法官及檢察官。高院指出,雇主對於勞工執行職務過程中的輕微過失,本可透過勞基法及企業內部規範處理,例如要求補繳款項、給予警告或依規定懲處,但本案卻就一杯75元飲品未結帳一事採取刑事訴追。判決並提及,徐女曾因延遲上架鮮食導致商品損壞而遭索賠1萬5000元,認為雇主有將企業經營成本及管理風險轉嫁給基層勞工之情形,帶有「以刑逼民」或報復性意味。
高院並指出,檢察官應秉持公益代表人角色,審慎檢視個案是否具備不法所有意圖,避免一味追求訴追與定罪;原審也未充分考量被告連續值班、身心疲勞等具體情狀,即認定構成犯罪。判決強調,刑事審判應落實無罪推定與慎刑精神,避免機械適用法條而忽略個案實際處境,並提醒執法人員謹記「法乃至善與公平之藝術」,勿讓冰冷的法條演繹,凌駕於對被告過勞處境的同理與實質正義之上。
高院並批評,超商大夜班多採單人值班,勞工注意力易渙散,失誤機率倍增,雇主享有24小時營運的經濟利益,卻因店員失誤興訟,將企業經營成本及管理風險轉嫁給基層勞工,手段與目的嚴重失衡,帶有「以刑逼民」及報復性意味,應受負面的社會與法律評價[1]。
(新增自由時報、TVBS新聞、中時電子報等9家媒體報導)
律師王至德在臉書「法老王」粉專評論,一審以女店員製作咖啡動作流暢認定有罪,與一般人的生活經驗脫節;他以前在加油站連續工作時,動作已成反射,「身體會動,不代表腦袋還在線」[10][8]。王至德指出,業務侵占罪最重可判5年,不符合微罪要件,加上被告不認罪、未和解,檢方不能不起訴、法官原則上不給緩刑,但關鍵在於「是否有侵占意圖」[6]。他感嘆「75元的咖啡,最後喝下去的不是店員,而是人民對司法的信任感」[10][8]。
律師呂秋遠也批評,許多資方利用法律變相勒索員工[2]。台北市文化局長蔡詩萍則在社群發文表示「非常感動」,認為此案凸顯司法能在具體個案中展現人性與溫度[4]。
判決書公開後,提告店長遭網友出征。一名自稱該店離職員工的網友在Threads發文,指徐女當天代班遲到近一小時,對晚班同事態度差;除拿鐵未結帳外,還因疲累進辦公室睡覺,將需冷藏的鮮食放置常溫約兩小時,導致隔天顧客反映食品異味,當日進貨鮮食全數報廢,損失由店家吸收[7][3]。該網友稱店長平時允許員工免費喝咖啡,不可能因一杯拿鐵就要告人;大夜負責人(徐女的葉姓男友)已非首次因鮮食未依時間上架導致報廢[3]。該網友並指徐女事後曾到店內大吼大叫、在客人結帳時鬧場[3]。
律師呂秋遠也對此案發表看法,批評許多資方利用法律變相勒索員工[2]。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