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王男因公共危險遭通緝,徒步40公里欲赴光復工作
- 走10小時後體力透支,向鳳林警分局求助叫車
- 員警查驗身分發現通緝中,當場逮捕解送歸案
- 通緝發布僅5天,王男不知自己遭通緝[3]
(綜合聯合報、中時電子報、自由時報等3家媒體報導)
花蓮一名57歲王姓男子因公共危險案件遭花蓮地方法院發布通緝,他為前往光復鄉工作,3日凌晨從新城鄉住家徒步出發,走了近10小時、約40公里後體力透支,向警方求助叫計程車,反因身分曝光被當場逮捕。
當天中午,瑞穗分駐所長潘冠宇解送人犯至鳳林分局偵查隊時,發現王男在分局門口神情憔悴、來回踱步,主動上前關心。王男表示要趕往光復工作,但已走到雙腿無力,希望警方協助叫車。所長依程序查驗身分,警用系統立即顯示通緝資料,確認王男遭通緝僅5天[3]。警方隨即告知權利事項,依法將他逮捕上銬解送歸案。
王男原本打算徒步趕赴工作地點,最終未能抵達,反而因主動求援暴露身分,改搭警車返回花蓮北區接受司法程序。鳳林警分局呼籲民眾如涉司法案件應主動面對,切勿心存僥倖。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