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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科工程師試用期遭資遣 15年後提告討薪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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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新竹地院竹科試用期資遣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竹科工程師試用期未達標遭資遣,15年後提告討薪
  • 公司要求整理大一C語言函式,1個月仍無法完成
  • 公司提供減薪留用或資遣二選一,黃男選擇資遣
  • 法院認定試用期終止契約合法,判決黃男敗訴
  • 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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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自由時報、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一名黃姓工程師2011年3月進入新竹科學園區某科技公司擔任研發工程師,月薪5萬元,雙方簽訂3個月試用期合約。到職後,黃男因遲遲無法進行網路安全軟體開發工作,公司為客觀測試,要求其整理大學資工系一年級程度的C語言程式函數,但歷經1個月仍無法完成。

公司於同年3月底認定其不適任,提出「月薪降至4萬元繼續試用」或「接受資遣離職」兩種方案。黃男選擇資遣,並於4月11日辦理離職,離職證明書載明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不能勝任工作」終止僱傭關係。

時隔近15年後,黃男今年向新竹地院提起訴訟,主張當年公司未依法提出「不能勝任工作」的書面說明及佐證,也未進行輔導或改善計畫,屬於非法解僱。他要求確認雙方僱傭關係至今仍存在,並追討自2011年4月中旬起至復職日止、每月5萬元的薪資及每月3000元的勞工退休金提繳。黃男另提及,2013年間曾向竹科管理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當時管理局也要求公司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但公司並未提出[1]。

新竹地院勞動法庭審理後認定,試用期間屬於雇主觀察勞工是否適格的前階段審查,法律容許採用較寬鬆的認定標準,無需受嚴格的「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限制。法官指出,公司已綜合評估黃男的工作能力與成果,並曾提出減薪續留方案,黃男則選擇接受資遣,公司在試用期間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無違法,因此駁回黃男所有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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