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竹科經理罹患漸凍症遭解雇,提告主張可居家辦公
- 法院認定其已無法有效提供勞務,判決敗訴
- 陳男曾坦言「我不覺得有機會再工作了」
- 法院指身障法未要求雇主負擔已失能員工薪資
- 全案仍可上訴
(綜合自由時報、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新竹科學園區一名陳姓經理因罹患漸凍症(運動神經元疾病),遭公司解雇後提告,主張自己仍可居家辦公完成工作,公司未提供合理調整措施,違反《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陳男已難以有效提供勞務,即使採居家辦公亦無法改善,判決駁回其請求,全案可上訴。
陳男主張,其於2022年任職,工作性質不受地點限制,過去請病假期間仍持續居家處理公務,公司應以居家辦公方式調整工作安排,卻於去年底將其解雇,已違反身障者就業保障精神,請求法院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公司則抗辯,陳男工作內容包含與各單位現場溝通、產品樣品品質確認及成本控管等,且其入職時未告知身心狀況。公司已多次因應其病況調整工作安排,將部分業務分由同仁協助。陳男雙上肢功能受限,甚至無法順利操作電腦,已無法勝任職務,符合《勞基法》身障強制退休事由。
法院勘驗雙方對話紀錄發現,陳男曾向公司人員表示,因肌肉萎縮導致雙手無力,操作滑鼠、打字及書寫均受影響,生活起居也需家人協助,並坦言「我不覺得有機會再工作了」。診斷證明顯示,其雙上肢肌力下降,病程持續進展,無法預估恢復期。
法院認為,科技業專案經理工作仍需具備基本電腦操作能力,陳男目前狀況已難以提供有效勞務,居家辦公亦無法改善。《身障者權益保障法》並未要求雇主對已無法復工、喪失工作基本技能的員工仍須持續負擔薪資義務,認定資方並無違法,駁回陳男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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