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竹科工程師被資遣後提告求復職,法院判敗訴
- 公司發給19萬2931元資遣費,雙方調解破局
- 法院認定黃男工作錯誤率高,考績長期墊底
- 公司多次輔導約談,黃男以請假迴避,拒絕改善
- 法官認公司已盡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資遣合法
(綜合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報導)
新竹科學園區一名黃姓工程師遭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他不服提起訴訟,主張公司未先調職或減薪即直接解僱,違反「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要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按月給付薪資4萬3690元。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公司已用盡輔導改善措施,判決黃男敗訴。
黃男自2022年1月起任職於某科技公司,2025年6月被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公司發給19萬2931元資遣費,雙方勞資調解破局。黃男主張自己恪盡職守,公司應先採取調職或減薪等較輕微手段。
法院調查,黃男歷年考績幾乎都排在部門最後,工作錯誤率高,經常需主管及同事協助才能完成,曾因設計錯誤需重新製作,跨部門溝通能力不佳,也容易與同事發生衝突。公司曾啟動績效改善計畫,安排多次輔導及約談,但黃男多次以請假方式迴避輔導,甚至拒絕接受主管指導及改善建議,也曾因不滿主管及同事言行提出內部申訴及刑事告訴,均未獲採認。
法官審酌多名主管證詞,認為公司已盡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資遣合法,駁回黃男請求,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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