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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輪個人定型化契約上路 延誤可按日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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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消費者權益航港局郵輪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郵輪個人定型化契約今起上路,保障散客權益
  • 旅客審閱期不得少於3天
  • 旅客可變更第三人參加,業者非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業者任意變更航程,增加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
  • 因業者導致延誤,旅客可按日求償
  • 退費作業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 業者不得使用「僅供參考」等不確定用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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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聯合報、壹蘋新聞網等3家媒體報導)

交通部今(27日)公告「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即日起生效,適用於個人旅客,涵蓋20點應記載事項、8點不得記載事項。過去僅有觀光署訂定的「郵輪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主要適用於團體旅客,個人散客保障較不全面。航港局自2021年起著手訂定此規範,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於115年5月13日審議通過後,今日正式上路。

新制明定,旅客審閱契約期間不得少於3天;業者應完整揭露費用總額,包含航程費、艙房費、餐飲費及代繳的相關法定行政規費、稅捐、旅客傷害保險費、代辦費等,以及定金與餘款的繳費方式及時程。

航程開始前,旅客若因故不能參加,得變更由第三人參加,郵輪公司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若因此增加費用,郵輪公司得請求第三人負擔,若減少費用,旅客不得請求返還。

旅客於航程開始前任意解除契約,依通知時間收取退票費用:90天前支付10%;60至89天支付20%;32至59天支付60%;16至30天支付80%;15天內支付100%。

業者部分,除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如天災、颱風、戰爭、封港、罷工、法定傳染病等)外,郵輪公司不得任意變更航程;若有變更,增加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減少的費用應退還旅客。

若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事由導致航程延誤或未依約定進行,旅客可按日請求賠償。每日賠償金額以船票費用總額除以航程日數計算,5小時以上未滿1日者以1日計。若未達成約定服務項目,郵輪公司應退還差額,旅客得請求差額2倍賠償;若屬故意或重大過失,賠償金額提高至2至5倍。退費作業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必要時最多延長3個月。

新制也明定,業者不得於契約中使用「僅供參考」或其他不確定用語,不得排除或限制消費者依法享有的解約、求償及異議權利,不得變相加價,亦不得免除或減輕其依法應負責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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