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院拍板郵輪船票定型化契約,明定船票金額須清楚標示
- 旅客啟航前如因故不能參加,得變更由第3人參加
- 禁止郵輪公司任意變更航程,違者須退費賠償
- 因可歸責業者致航程未依約進行,旅客可請求時間浪費賠償
- 規範適用於以台灣為母港營運的郵輪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等4家媒體報導)
行政院副院長鄭麗君14日主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98次會議」,拍板通過交通部擬訂的「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請交通部依法公告新規範。
該規範適用於以台灣為主要攬客市場且在台銷售,並以台灣為母港營運的郵輪,明確定義郵輪公司與旅客為契約當事人。
重點包括:郵輪公司須清楚標示船票金額,不得變相加價;航程開始前,旅客如因故不能參加,得變更由第3人參加,郵輪公司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因可歸責於郵輪公司的事由致航程未依約定進行者,旅客就其時間的浪費得請求賠償。
此外,業者除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外,不得任意變更航程,如有違反則依所定退費及賠償機制辦理。
鄭麗君提醒交通部應以多元方式加強宣導,並適時辦理查核及成立處理小組處理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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