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市西區公所道路工程28處維修點在決標前已完工
- 公所技士與廠商為請款偽造施工日期,3人遭起訴
- 檢方認定無貪汙事證,依偽造文書罪嫌起訴
- 邱姓監造人員於第二次偵訊時才坦承全部犯行[1]
(綜合聯合報、中時電子報、自由時報等3家媒體報導)
嘉義地檢署偵辦嘉義市西區公所道路維修工程弊案,發現全案有「未決標先完工」的違法情事。檢方雖未查出貪汙事證,仍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嫌,起訴西區公所葉姓技士、得標廠商林姓負責人及設計監造公司邱姓員工共3人。
起訴書指出,葉男於2022年間辦理西區道路附屬設施維護工程開口契約採購案,由某土木包工業以607萬元得標。依合約,廠商須接獲公所通知後才派工維修。但葉男明知2022年4月簽請修繕的「蘭州一街溝蓋破損」等28處地點,實際上已在同年3月決標前由廠商全部施工完畢,仍於派工單、驗收紀錄等公文書上填載不實的交付與開工日期,送交不知情主管核章。
廠商林男與監造邱男明知工程已提早完工,林男配合在施工日誌填載不實施作日期,邱男則指示不知情文書人員將不實內容填入監造報表,再持相關文件向西區公所申請部分驗收,損害機關對標案履約管理的正確性。
法界人士指出,正常程序為招標、決標、簽約開工、派工、施工、監造、驗收付款,但本案時序完全顛倒,28處工程在決標前即已完工,為順利請款而集體偽造施工紀錄。提前施工原因,推測與里長陳情或地方緊急搶修需求有關。
檢方偵辦時,葉男與林男於廉政署訊問時均坦承犯行。邱男第一次偵訊僅坦承10處為決標前施作,第二次偵訊時才全數坦承28處均在決標前完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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