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一總隊警務正申報加班期間去打匹克球,詐領674元加班費
- 檢方調閱監視器影像等證據,認定犯行明確
- 該警務正坦承犯行並繳回犯罪所得
- 士檢給予緩起訴1年,須向公庫支付6萬元
(綜合ETtoday新聞雲、TVBS新聞報導)
保安警察第一總隊一名2線3星警務正,於某日晚間申報加班期間,未全程留在辦公室處理公務,而是前往總隊體育館打匹克球,運動結束後才返回辦公室換裝、刷退下班。月底申請加班費時,他在差勤系統點選不實的「處理公務」作為加班事由,逐級陳核後詐領2小時加班費共674元。保一總隊事後察覺有異,主動將他函送士林地檢署偵辦。
該警務正到案後坦承犯行,檢方調閱加班申請明細、監視器影像截圖等證據,認定其自白與事實相符。檢察官指出,依最高檢察署統一追訴標準,公務員若無濫用職權之重大情節,應以普通詐欺罪論處,因此依《刑法》詐欺取財罪嫌偵辦。
檢方審酌該警務正無前科、犯後坦承悔悟,且已於今年2月向保一總隊繳回犯罪所得674元,認為其犯罪情節危害非鉅,經此程序應已警惕,最終給予緩起訴1年處分,並命他應在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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