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院二審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王令麟無罪
- 前北監副典獄長蘇清俊等5名被告全數改判無罪
- 一審認定行賄金額共約2萬4000餘元
- 王令麟發聲明感謝合議庭,強調尊重後續司法程序
王令麟獄政弊案二審逆轉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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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中央社、聯合報、壹蘋新聞網等4家媒體報導)
纏訟近12年的東森集團總裁王令麟被控行賄獄政官員案,台灣高等法院今(1)日二審宣判,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王令麟、其秘書胡曉菁、前台北監獄副典獄長蘇清俊、前台中監獄副典獄長趙崇智、前北監科員祖興華等全數無罪,可上訴。
本案源於王令麟因力霸掏空案於2013年11月入監服刑,2015年遭檢方起訴,指控他透過胡曉菁以牛排、化妝品、水果禮盒及招待住宿等方式行賄獄官,換取在監特權。一審台北地院於2019年10月判決,認定王令麟、胡曉菁行賄蘇清俊價值1萬1000元禮盒及1萬多元住宿,共2萬4000餘元;另認定祖興華收受王令麟贈送的SKII保養品及牛排,收賄2萬1000餘元。一審依行賄罪判王令麟、胡曉菁各2年2月;蘇清俊依收賄等4罪判16年、趙崇智11年8月、祖興華11年。宜蘭監獄前典獄長吳載威、台北看守所前秘書柯書宇及柯妻吳佩瑜一審獲判無罪。
二審歷經7年審理,今日大逆轉改判所有被告無罪。王令麟隨後發布聲明,感謝合議庭詳查實情、還他清白,強調未來將以更謙卑的心經營企業、回饋社會,並尊重後續司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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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中央社、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等5家媒體報導)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1)日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王令麟、胡曉菁、蘇清俊、趙崇智、祖興華、池燿廷、羅為德等7人全部無罪;一審獲判無罪的吳載威、柯書宇及吳佩瑜,高院駁回檢方上訴,維持無罪。
高院指出,檢方起訴的「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須證明餽贈利益與公務員特定職務行為間存在「對價關係」,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此要件,即使部分請託、餽贈行為可能涉及行政或懲戒責任,仍不能僅憑王令麟身分特殊或雙方往來密切,即推論有行收賄犯意及對價合意。高院強調,蘇清俊調任綠島監獄後,對台北監獄事務已非當然具有法定職權,不能因具矯正機關首長身分即一概認定屬職務影響力。
王令麟發布聲明,感謝合議庭詳查實情、還他清白,未來將持續經營企業、投入更生保護及社會公益。台灣高檢署表示,收到判決書後將研議上訴。矯正署副署長蘇維闊表示尊重判決,並指出涉案的蘇清俊、趙崇智目前均任職矯正署專門委員,祖興華則自113年7月16日起停職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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