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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機騎士膝蓋貼地壓彎 5分鐘噴5.4萬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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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台3線罰單行政訴訟重機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重機騎士5分鐘內同一彎道以膝蓋貼地壓彎3次,遭開3張罰單共5.4萬元
  • 騎士主張一行為不二罰,法院認定3次行為獨立,駁回訴訟
  • 法院指此壓彎方式易滑倒或碰撞,構成危險駕駛
  • 騎士另須接受道安講習,車主遭吊扣牌照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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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苗栗一名吳姓男子去年8月31日上午騎乘550CC大型重機,在台3線苗栗獅潭120公里處同一彎道,5分鐘內來回騎乘3次,每次均以「膝蓋貼地」、車身大幅傾斜、接近分向限制線的方式過彎,遭警方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1款「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舉發3次,每張罰1萬8000元,合計5萬4000元。

吳男不服提告,主張5分鐘內在同一地點連續被開3張罰單,違反「一行為不二罰」原則。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日前判決認定,吳男3次騎乘分別往攝影機方向、離開攝影機方向、再往攝影機方向行駛,各次行為彼此獨立,且每一次都可能對不同用路人重新產生危險,不能僅因時間相近視為同一違規行為。法院也指出,相關規定針對部分違規設有連續舉發條件,但本案屬「危險方式駕車」,不適用該規定,故3次違規均可分別處罰。

法院認為,這種過彎方式可能因重心不穩、車輛失去抓地力,或遇到過於接近中線的對向車輛而來不及閃避,增加滑倒或碰撞風險,對其他用路人造成危險。最終駁回吳男訴訟,3張罰單合計5萬4000元維持,另須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車主另因同一違規行為遭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吳男並須負擔300元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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