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游婦踩破損水溝蓋重摔致顱內出血、骨折
- 高院認定區公所管理維護有欠缺,應負國賠責任
- 一審判賠315萬,高院改判138萬
- 看護費因台大鑑定認術後有恢復可能,由324萬降至16萬
- 游婦可上訴,區公所不得上訴
(綜合自由時報、中時電子報、聯合報報導)
新北市三重區70多歲游姓婦人2021年12月11日步行經過六張街時,踩入破損水溝蓋凹洞重摔,造成顱內出血、腦挫傷、胸椎骨折、左手橈骨骨折及牙齒斷裂等傷勢,提告請求國賠492萬餘元。一審判三重區公所賠償315萬餘元,雙方均上訴,高等法院今(26日)改判區公所賠償138萬7883元。
高院勘驗監視器畫面認定,水溝蓋破損範圍不小,不可能短時間形成,區公所雖稱有定期巡查修補,但未能及時發現修復,管理維護有欠缺,應負國賠責任。對於區公所主張游婦已低頭看路仍有過失,高院認為游婦當時已逾70歲,距事故地點僅剩約3步距離,難以及時察覺避開,不認定她有過失。
不過,高院囑託台大醫院鑑定後,認為游婦術後3個月仍有恢復可能,一審認定需終身看護、判賠超過324萬元看護費部分過高,僅認可16萬餘元看護費。最終判賠醫療費59萬2724元、看護費16萬3218元、假牙裝置費3萬元、醫療用品費1941元及精神慰撫金60萬元,共138萬7883元。游婦可上訴,區公所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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