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男騎公路車卡進變形水溝蓋,車輪及變速器毀損
- 養工處辯稱水溝蓋非行車道路且報案時間有疑
- 法院認定水溝蓋屬公共設施,養工處管理有缺失
- 零件折舊後維修費19萬1179元,精神撫慰金不允
- 曾男未注意路況負3成責任,市府判賠13萬3825元
(綜合聯合報、ETtoday新聞雲報導)
台中曾姓男子2025年11月1日騎乘剛組裝5天的高規格公路車,行經北屯區松竹路2段306巷口時,因排水溝蓋扭曲變形,前輪卡進縫隙導致車輪、變速器毀損,向台中市養護工程處求償國賠21萬9800元。
養工處抗辯,曾男事發3小時後才報案,無法確認照片是否為當下拍攝,且水溝蓋非供車輛通行,紅線內不應行車。台中地院審理認為,水溝蓋緊臨行人穿越道、與車道路面同高,屬銜接人行道與馬路的公共設施,養工處疏於維護導致變形,管理確有欠缺。法院指出,不能以非第一時間報案即認定事實捏造。
法院計算零件折舊後,必要維修費為19萬1179元,精神慰撫金2萬元則不予准許。考量公路車輪窄,曾男未注意車前狀況應負3成責任,判養工處賠償13萬3825元,可上訴。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