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中央社、聯合報、自由時報等3家媒體報導)
針對公務員赴中國大陸探親須提供在陸聯絡電話及親友姓名,引發立委質疑侵犯隱私。陸委會今(8)日發布聲明,強調此規定自民國95年起已依兩岸條例第9條授權訂定且執行迄今,歷經各政黨執政均維持不變。
陸委會指出,簡任第十職等以下未涉密公務員赴陸探親申請案,均由中央或地方各用人機關自行審核同意,陸委會不會介入機關內部人事管理作業。
民眾黨立委許忠信要求陸委會說清楚政策用意與個資使用規範;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則批評此舉「把公務員當匪諜」,侵犯公務員親友隱私[3]。陸委會回應,建議立委在提出質疑前先洽主管機關移民署查詢,以掌握相關規定的訂定沿革與實際執行狀況,避免造成各界誤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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