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工持鐵管打死同事 國民法官判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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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北市北投區去年5月發生一起工地命案,31歲臨時清潔工潘冠安因工作分配問題,持鍍鋅圓管猛打47歲張姓同事,導致對方傷重不治。士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今(17)日依傷害致人於死罪,考量潘男符合自首要件減刑後,判處有期徒刑10年,全案可上訴。
案發於去年5月11日下午3時許,潘男與張男均為企業社派遣至北投區承德路6段某新建工地的臨時清潔人員。潘男因清潔工作問題對張男心生不滿,先持鐵質鍍鋅圓管朝張男雙腿猛打,將其打倒在地後,又以拳頭朝頭部毆打數下。張男勉強起身後伸手搖動地面上的三角錐,潘男認為是「挑釁」,再度持鐵管猛擊其臀部、胸部、背部、肩頸及四肢。
聯合報報導,當時另名白姓女工下樓查看,目擊潘男「像打棒球一樣」雙手持鐵管揮打張男,出聲喝止卻被撂話「沒你的事,再看連你也有事」,嚇得離開[1]。張男疼痛難忍要求叫救護車,潘男僅打電話給企業社負責人,由負責人通知工地副所長前來,兩人合力將張男抱至1樓後叫救護車送醫。張男當晚6時20分因腦損傷、左側血胸、脂肪性肺栓塞及皮下軟組織出血死亡,從遭毆到死亡僅約3個多小時。
法院審理期間勘驗死者解剖照片,傳喚法醫研究所法醫作證。法醫指出,傷勢集中在身體後側、側面及下肢,不太像單純跌倒形成,部分傷痕符合遭鍍鋅圓管毆打所致。辯方針對死者原有肝硬化等疾病進行攻防,質疑是否影響死亡結果。法醫證稱,肝硬化雖可能影響人體面對重大外傷的反應,但未被列為直接死亡原因,即使將張男視為一般健康成人,所受外傷仍可能致命。
ETtoday新聞雲報導,法院認定潘男構成《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傷害致人於死罪,並符合自首要件,依法減刑後判處10年[2]。聯合報則指出,潘男庭審時認罪但否認毆打上半身,辯稱「沒有要他死」,且案發後一度向警方謊報第一現場、向工地主管稱張男是跌倒受傷;死者家屬訴訟代理人質疑,潘男等待救護車時更關心「自己會被關多久」,還致電父親幫忙繳管理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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