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恆春警持警棍猛捅竊嫌腹部致死
- 二審高雄高分院維持一審6年4月刑度
- 詹員已離職,現從事保全及瓦斯配送[1]
- 合議庭考量認罪和解、持續心理診療後酌減刑度
(綜合壹蘋新聞網、中時電子報、聯合報報導)
2024年2月,屏東縣恆春警分局建民派出所詹姓員警在查緝機車竊案時,因不滿蔡姓嫌疑人否認犯行且出言辱罵,持伸縮警棍猛戳其腹部,導致蔡男脾臟裂傷併大量內出血。蔡男被帶回派出所後身體異常,送醫急救仍於當晚9時29分宣告死亡。
屏東地院一審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故意犯傷害致死罪,判處詹員有期徒刑6年4月。詹員上訴後,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今(12)日二審宣判,維持原判,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詹員當時因轄區竊案上升有破案壓力,情緒管理不當而出手。詹員事後已離開警界,目前從事保全及瓦斯配送員工作[1]。二審合議庭考量詹員於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且全數給付賠償,另持續進行心理診療;但考量其過去在其他轄區任職時,曾有多次執勤不當及態度不佳情形,綜合評估後依刑法第59條酌減刑度,仍判處6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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