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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夫妻爭報扶養 國稅局揭4大認定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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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報稅扶養免稅額離婚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離婚夫妻重複申報扶養,國稅局依4順序認定
  • 順序為:雙方協議、監護權登記、同居天數、實際扶養事實
  • 聯絡簿簽名、就醫收據等可作為實際扶養佐證[2]
  • 有監護權一方若無協議,優先取得免稅額申報權
  • 國稅局建議離婚前先協議並載明於戶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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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聯合報報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離婚夫妻若在報稅時重複列報扶養同一名子女,國稅局將依「雙方協議、監護權登記、同居天數、實際扶養事實」的順序來認定由誰申報。若雙方事先有協議,國稅局優先依協議辦理;若無共識,第二步才看監護權登記,由取得監護權的一方列報。

若仍無法認定,則比較課稅年度內父母與子女實際同居天數,由同居較長者申報;最後才回歸實際扶養事實,綜合判斷誰負責子女日常生活、教育及扶養費用等。實務上,國稅局甚至會查看聯絡簿簽名、親師溝通紀錄及就醫收據等細節,確認主要照顧者[2]。

國稅局舉例,小林與美美於113年間離婚,監護權由美美取得。114年度報稅時,兩人均列報扶養同一名子女且無協議,小林雖主張有支付學費及扶養費,但因美美為監護權登記方,最終由美美成功列報9.7萬元免稅額,小林的申報則遭剔除。

會計師李南漢提醒,夫妻離婚隔年度起即為兩個單獨申報戶,誰申報扶養誰就享有免稅額,離婚時的親權協議會影響稅務認定[2]。國稅局呼籲,離婚夫妻最好事先協議由誰列報,並在戶政登記時載明,避免日後衍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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