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一鐵欄杆佔用車道逾15年未處理
- 女騎士2024年撞上欄杆致右手骨折
- 法官認定警方怠於執行職務有過失
- 女騎士未注意車前狀況須自負8成責任
- 高市警局判賠3萬2833元,將研議上訴
(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高雄市三民區正興路69巷口長期遭人放置一座鐵欄杆,突出佔用慢車道達1.5公尺。2024年7月19日,一名賴姓女騎士騎車行經該處,閃避不及撞上欄杆,造成右肱骨、右足多處骨折。賴女事後發現該欄杆早在1989年(自由時報報導)或至少從2009年9月起(中央社報導)即已存在,認為警方長期未處理,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求償31萬4167元。
高雄市警局在訴訟中辯稱,事發前從未接獲該鐵欄杆的檢舉或報案,無從得知障礙物存在,且道交條例賦予警察裁量權,並非一律須責令清除。但法官調閱事發前5年的報案紀錄發現,警方在該欄杆周邊處理交通違規、陳情及報案多達70次(自由時報報導),員警前往處理時理應能發現欄杆佔用道路,卻未主動查處,認定警方長期放任道路障礙、怠於執行職務,確有過失。
不過,法官勘驗監視器畫面後認定,事發時該路段無其他車輛併行或視線遮蔽,其他騎士皆能看見閃避,賴女卻逕行駛向欄杆,須自負8成過失責任。經計算賴女合理求償金額共16萬4167元,按過失比例折算後,高雄地院簡易庭判決高市警局須賠償3萬2833元。全案可上訴。
車禍發生後,該鐵欄杆已被警方貼公告限期改善並移除,後續依「無主物」程序請環保局處理。轄區三民二分局表示,當地居民稱是為方便輪椅進出、防止機車停放才設置欄杆;警方尊重判決,將與委任律師研議後續上訴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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