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政府加強宣導販售種苗須有登記證,違者最高罰30萬元
- 農糧署重申觀賞用或食用植物產品不需登記證
- 各縣市執行標準不一,部分要求同步辦理商業登記
- 兼職賣家憂心申請登記證影響房屋稅率及勞保權益
- 農糧署坦承法規已不合時宜,已展開修法研議
- 全台已核發6727張種苗登記證
(綜合聯合報、自由時報等2家媒體報導)
近期台中、桃園等地方政府加強宣導販售種苗須取得「種苗業登記證」,否則最高可罰30萬元,引發全台植物圈與農業界熱議。不少兼職的「陽台族賣家」與市集攤商憂心,申請登記證恐衍生房屋稅、勞保權益等問題,甚至傳出多家原本要參加植物市集的商家臨時取消擺攤,已有玩家揚言「退坑」。
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規定,無論個人或業者販售可供繁殖或栽培用的菜苗、花苗、樹苗等苗木,均須申請種苗業登記證,違者可處6萬至30萬元罰鍰。農糧署組長傅立忠表示,該法自1988年施行,並非新法,立法初衷是為健全種苗市場、保障消費者權益及保護育種者智慧財產權。截至上月底,全台已核發6727張登記證。
傅立忠也強調,若商品品項名稱及用途為「觀賞用」或「食用」,則不需登記證,水果店、花店、市場菜販等均不在此限。重點在於販售目的是否為「繁殖」用途。
各縣市執行標準不一引發混亂。部分縣市允許以自然人名義申請,但彰化、南投及台北等地則要求同步辦理商業登記。對兼職賣家而言,一旦成為商號負責人,若正職遭資遣,恐因不符資格而無法申請失業給付。雲林一名多肉植物賣家表示,申請時須填報營業場所地址,等同將住宅與營業行為連結,可能影響自住房屋優惠稅率,租屋族還需取得房東同意。
有園藝社群質疑,種苗法罰則過重,無證販售種苗最高罰30萬元,比毒駕初犯最高12萬元還高,直呼離譜。也有業者認為,趁此機會可汰除業餘玩家,讓市場留下願意認真經營品牌的人。
傅立忠坦言,近年產業型態已明顯變化,從過去以專業育苗業者為主,轉為增加大量小型玩家與兼職賣家,相關認定標準確實有重新檢討空間。農糧署已展開修法討論研議,將邀集地方政府與相關單位研議哪些對象應納入管理範圍,並建立一致執法標準,避免各地解釋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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