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姓役男跑3000公尺時倒地,送醫後成植物人
- 家屬向陸軍司令部請求國賠2694萬9877元遭拒後提告
- 花蓮地院以請求權已逾2年時效為由,判決駁回
- 陸軍司令部另主張訓練前已善盡掌握役男身體狀況義務,無過失</output>
(綜合ETtoday新聞雲、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花蓮地院審結一起國賠案件,陳姓役男於服役期間進行3000公尺跑步訓練時突然倒地,送醫後雖保住性命,但腦部嚴重受損,呈植物人狀態,生活完全無法自理。家屬向陸軍司令部請求國家賠償2694萬9877元,遭拒絕後提告,法院近日以請求權已逾2年時效為由,判決駁回。
判決指出,陳男2022年10月入營,接受四個月軍事訓練,服役於陸軍花東防衛指揮部步兵營。同年12月13日進行三千公尺徒手跑步訓練時,於營區大門處突然倒地。家屬指控,救護車未配置醫護人員,未能及時實施心肺復甦術或使用AED,導致到院前心跳已停止,需裝設葉克膜救治;且醫院雖有葉克膜設備卻無葉克膜團隊,經跨院支援再轉院,治療三個月後再轉院做高壓氧治療及復健,於2024年6月28日出院返家。
陳男雖經葉克膜裝置撿回一命,但左右額葉腦出血、缺氧性腦病變,目前為臥床狀態,意識障礙且四肢癱瘓,生活完全無法自理,需使用鼻胃管灌食,經判定為極重度身心障礙。家屬依國家賠償法向陸軍司令部求償2694萬9877元,遭拒後提告。
陸軍司令部抗辯指出,家屬的國家賠償請求權已罹於2年請求權時效;即使未逾時效,訓練前已善盡掌握陳兵身體狀況義務,並依規定施訓,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花蓮地院審理後認為,家屬的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國家賠償請求權均已罹於時效,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規定,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陸軍司令部自得拒絕賠償,因此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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