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國華涉長榮海運內線交易,以1.2億元交保
- 檢方認定擬制性犯罪所得逾21億元
- 檢舉律師林正疆質疑交保金僅犯罪所得十分之一,金額過低
- 林正疆憂張國華在長榮體系影響力恐影響證人及關鍵證據[1]
- 若罪名成立,張國華恐面臨7年以上重刑
(綜合ETtoday新聞雲、今日新聞等2家媒體報導)
長榮集團張國華因涉長榮海運內線交易案,台北地檢署日前諭知以1.2億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及接受科技監控。檢舉此案的律師林正疆公開質疑,張國華身價約852億元,檢方認定的擬制性犯罪所得逾21億元,交保金不及犯罪所得的十分之一,金額明顯偏低,恐難確保後續偵查不受干擾。
林正疆指出,本案社會關注度極高,關鍵在於檢方初步認定的擬制性獲利約21.1億元,若依後續股價變化推估,帳面利益可能更高。無論採何種計算方式,都已遠超過《證券交易法》中1億元的加重刑責門檻。他強調,交保制度除考量逃亡風險外,也應兼顧防止串證、滅證及影響證人。張國華在長榮體系具有極高影響力,案件又牽涉家族成員、公司高層及相關企業人士,最擔心的是共犯或關係人「對齊說法」,或關鍵的交易指示、會議紀錄與通訊紀錄等資料在偵查期間消失[1]。
根據《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公司董事、經理人、大股東等內部人,在重大訊息公開前及公開後18小時內不得買賣股票。內線交易基本刑責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犯罪所得達1億元以上,刑責提高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張國華最終遭法院認定罪名成立,將面臨加重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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