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女入職試用期告知懷孕,3天後即遭資遣
- 台中市勞工局認定懷孕歧視,開罰30萬元
- 資遣面談錄音中主管直言「不會用孕婦」
- 法院認定公司所列缺失屬事後補強理由
- 法院強調《性平法》保障不因試用期打折
(綜合壹蘋新聞網、中時電子報等2家媒體報導)
台中一家精密工業公司一名徐姓女員工,於2024年3月18日入職擔任國貿人員,仍在試用期。同年4月9日至10日,她向直屬主管及張姓副總告知懷孕,不料公司隨即於4月12日發出資遣通知。
徐女向台中市勞工局申訴,勞工局認定公司涉及懷孕歧視,依《性別平等工作法》開罰30萬元。公司不服,提起行政救濟,主張資遣理由為英文能力不佳、出勤異常與請假爭議。
高等行政法院台中分院審理時,參考一段長達34分鐘的資遣面談錄音。錄音中張姓副總多次表示「我就是不會用要懷孕6個月的人」、「我們被算計了」,更直言「新人上班3、4個月就要請2個月產假,公司不歡迎」。法官認定相關言論已明確涉及懷孕歧視。
判決書指出,公司事後雖列出徐女缺失,包括英文郵件拼錯、訂單覆核錯誤、遲到及請假爭議,甚至質疑安胎假合理性;但從錄音內容可見,資遣面談中未提及任何具體工作績效或重大違規,核心爭點始終圍繞懷孕與產假安排。法官認定,公司所稱疏失多發生於新人訓練期間,且遲到僅數分鐘內,公司亦未給予正式改善或警告程序,難以作為解僱正當理由,屬事後補強理由。法院強調,《性別平等工作法》保障不因試用期而打折,雇主不得以懷孕作為差別待遇依據。最終認定台中市勞工局裁罰30萬元並無違誤,判決駁回公司之訴。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