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桃園國小女老師昏倒,控保全假CPR真猥褻
- 一審判保全無罪,二審大逆轉改判8月
- 高院認定監視畫面與目擊證詞均無法證明保全有做CPR
- 保全供詞前後矛盾,且明知老師名字卻謊稱不認識
- 全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保全假CPR猥褻昏倒女師 二審逆轉改判8月
發展中1報告3篇3家追蹤自
乘機猥褻二審逆轉保全國小女老師桃園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展開完整內容
(綜合中時電子報、東森新聞、ETtoday新聞雲等3家媒體報導)
桃園一名國小女老師2023年4月27日晚間在校內昏倒,楊姓保全獲報前往協助,事後女老師指控保全趁她意識模糊時揉胸、試圖舌吻,控告乘機猥褻。一審桃園地院認定保全行為符合CPR但姿勢不標準,判決無罪;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大逆轉,撤銷無罪判決,改判有期徒刑8個月。
本案四項關鍵事證:監視器畫面因電梯外無鏡頭,僅拍到電梯內「部分」過程,包括目擊者上樓後,有10秒畫面拍到保全扶起女老師,右手在她左胸前上下移動、抬下巴、臉貼臉;女老師指控醒來時已被保全摟在懷裡,無力反抗其搓胸及嘴對嘴伸舌,她緊閉嘴唇才未讓保全得逞;保全辯稱是進行CPR,先按壓胸部再扶起順氣,並用嘴吹氣兩三次;目擊者柳姓男子證稱保全翻動老師、拍臉和脖子嘗試叫醒,但一審未引用其「在老師旁邊好像沒有很緊張,離得很近,但沒有做CPR」的證詞,二審才採用。
一、二審法官對證據解讀截然不同。桃院認為監視器拍到的拍打胸口、貼臉、抬下巴是「有意進行CPR但姿勢不標準」,且保全若有意猥褻應會移至監視器死角,不會在目擊者隨時可能下樓時動手。高院則認為保全任職該校4年多,清楚昏倒處無鏡頭「直接」拍到,故有把握在目擊者離開的空檔犯案;且保全警詢時稱不認識女老師,但女老師及目擊者均稱保全曾呼喚老師名字,顯見心態可疑;保全對急救順序前後供述不一,堅稱扶起後未碰胸部,也與監視畫面不符。
高院合議庭認定,楊姓保全利用女老師意識薄弱、無力反抗之際猥褻,侵犯性自主權事證明確,原審無罪判決不當,改判8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訴最高法院。
系統持續蒐集本事件新進文章,資訊充足時將整合至下一份追蹤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