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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妻除毛控遭性侵 法院駁回自訴

已沉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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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台南地院性侵熱蠟除毛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人妻控除毛時遭男客性侵,丈夫撞見全裸暴打男客
  • 檢方認證據不足,對男客不起訴
  • 女子聲請自訴遭台南地院駁回,不得抗告
  • 法院指證人僅能證明性行為,無法證明違反意願
  • 精神診斷紀錄被認定難作為犯罪充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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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TVBS新聞報導)

台南一名經營美容工作室的已婚女子,去年12月為一名男客進行熱蠟除毛時,指控遭對方壓制性侵。事發當下,女子的丈夫與友人突然進入工作室,撞見兩人全身赤裸,丈夫情緒失控毆打男客,男客隨即穿上衣物離去;女子事後提出強制性交告訴。

檢方偵辦期間,女子解釋因恐懼遭施暴、危及生命,才不敢呼救,並提出案發後罹患憂鬱症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診斷紀錄。男客則始終否認犯行,辯稱雙方為合意性交。檢方調查發現現場衣物無破損痕跡,目擊證人也未聽聞呼救聲或目擊施暴過程,因無法排除合意性行為可能,以犯罪嫌疑不足對男客做出不起訴處分。

女子不服處分,向台南地方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主張被害人在極度恐懼下可能產生「僵住」反應而無法反抗,且丈夫與友人目擊男客事後神情慌張。法院審理後指出,證人證詞僅能證明雙方曾發生性行為,無法證明男客有使用強制力或違反女子意願;精神科診斷與諮商紀錄多基於女子事後單方面陳述,且精神壓力來源不只性侵一項可能,難以作為認定犯罪的充分依據。法院認定本案證據未達有罪判決的高度可能性,裁定駁回聲請,全案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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