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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毛後控性侵 證據不足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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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性侵無罪判決除毛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台中男除毛後控除毛師性侵,法院判無罪
  • 除毛師坦承有接觸,但稱聽見「不要」後即停止
  • 法院勘驗影像,未見告訴人明顯抗拒
  • 告訴人說法前後不一,體格壯碩難被單手壓制
  • 高院認可能誤判情境,證據不足維持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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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ETtoday新聞雲、東森新聞報導)

台中一名男子至西屯區美容工作室進行私密處除毛,事後指控男除毛師以拍攝成果照為由,觸碰其生殖器並強行口交。檢方依強制性交罪起訴,但台中地院一審判無罪,檢方上訴後,台中高分院仍駁回上訴,維持無罪判決,全案可上訴。

告訴人指控,除毛師在他拒絕後仍持續套弄,並壓制其雙手進行口交直到射精。除毛師坦承有接觸,但否認強迫,稱聽見對方說「不要」、「不行」後便立即停止。

法院勘驗現場照片與錄影,發現拍攝期間兩人語氣平和、持續交談,告訴人曾配合以雙手向後撐床、身體靠近床緣,呈現「雄壯威武」效果。法院指出,告訴人對於是否同意拍照、有無遭壓制、何時拒絕等說法,在警詢、偵訊與審理階段前後不一致。此外,告訴人體格偏壯且有刺青,除毛師則偏高瘦,法院質疑被告能否單手壓制對方雙手。

判決認為,告訴人可能是在感受到口腔溫度與濕度後才察覺遭口交,隨即出言制止,除毛師也立刻停止。高院認定,現有證據無法排除除毛師誤認告訴人同意的可能,不足以證明其具強制性交犯意或使用強制手段,因此維持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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