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院認定鄭南榕自焚案執法違反比例原則,屬威權統治時期不法行為
- 1986年鄭南榕遭羈押237天,監委指為司法政治打壓
- 拘提報告書疑偽造,法院明知鄭南榕在民權東路卻僅向錦州街送達
- 刑度與同類案件相比顯過重
- 監委曾約請侯友宜說明,侯未現身
(綜合ETtoday新聞雲、今日新聞等2家媒體報導)
監察院今(20日)公布鄭南榕自焚案調查報告。監委高涌誠、林郁容指出,鄭南榕於1989年4月7日警方攻堅《自由時代周刊》雜誌社時,因拒絕遭逮捕而自焚身亡,當時公權力行使係為達成鞏固威權統治為目的,執行方式顯有違比例原則,屬威權統治時期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不法行為。
監委調查發現,鄭南榕1986年因違反「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被以「抗傳」、「逃亡」為由拘提,自1986年6月2日起遭羈押237天,後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監委認為,該案係威權當局以司法作為政治打壓藉口,屬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侵害公平審判原則之司法不法。
調查指出,法院傳票送達處所僅載台北市錦州街,但鄭南榕平日所在之自由時代雜誌社設於民權東路,法院明知此事卻未向事務所送達,造成「抗傳」、「逃亡」假象。前台北地院法警楊文標及廖金溪也稱,拘提報告書所載「去了兩趟均無人在家」並非他們所寫,顯見拘提不到報告書似有偽造之嫌。
監委另指出,鄭南榕所犯非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無逃亡之虞,卻遭羈押237天,不合當時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比同類案件,如1986年5月間曾蔡美佐、蘇洪月嬌案僅判4至5月徒刑且獲緩刑,鄭南榕一審判1年6月、二審改判8月,刑度亦顯過重。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已於7月15日決議,函請行政院督促所屬研議檢討。調查過程中,監委曾約請前台北地院法官薛松雨、前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刑事組長侯友宜說明,惟2人並未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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