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賴姓女社工盜領3名榮民存款共349萬5000元
- 犯後僅歸還11萬元,另2名榮民未獲賠償
- 法官認定不符情堪憫恕,僅適用自首減刑
- 合併判刑4年、褫奪公權2年,可上訴
(綜合中時電子報、ETtoday新聞雲等2家媒體報導)
一名賴姓女社工師任職退輔會板橋榮家期間,利用保管榮民存摺、印鑑的職務之便,從2023年3月至2024年9月的一年半內,盜領3名榮民存款共349萬5000元。其中段姓榮民銀行存款遭盜領後被銀行限制須本人提款,賴女竟將錢轉匯到段男未設限制的郵局帳戶,再盜領68萬7000元。
2024年10月事跡敗露,賴女向廉政署自首,犯後僅歸還其中一名受害榮民11萬元,另兩名榮民未獲賠償。賴女請求依自首及「情堪憫恕」二度減刑並爭取緩刑。
新北地院審理認為,賴女擔任公職甚久,理應廉潔自持,卻貪圖私利、危害官箴,犯行毫無值得同情之處,僅符合自首減刑要件。依《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共3罪,合併判刑4年、褫奪公權2年,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338萬5000元,可上訴。
本事件已沉寂,相關脈絡見「相關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