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苗栗2男深夜路口亂丟鞭炮,驚擾居民
- 點燃鞭炮的簡男罰3千元,駕車的吳男罰1千元
- 謝姓車主因不在車上,法官採信說法未予裁罰[1]
苗栗男深夜路口丟鞭炮 各罰1千至3千元
已沉寂1報告3篇3家追蹤自
卓蘭社會秩序維護法苗栗鞭炮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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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壹蘋新聞網、ETtoday新聞雲報導)
苗栗縣卓蘭鎮吳姓、簡姓2名男子今年6月13日凌晨約1時,開車行經中正路與仁愛路口時,由簡男點燃鞭炮自副駕駛座車窗向外投擲,隨即駕車離去,巨大聲響驚擾附近居民。警方調閱監視器以車追人,將2人及謝姓車主一併函送苗栗地方法院審理。
法官審理後認定,2人在公眾往來道路投擲點燃鞭炮,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裁罰。點燃鞭炮的簡男罰3千元,駕車的吳男罰1千元,可抗告。
謝姓車主向法官喊冤,稱案發當晚早已入睡,不知車輛遭吳、簡擅自開出。吳、簡也異口同聲表示謝未在車上。法官檢視監視器畫面,僅能辨識有人從副駕駛座丟擲鞭炮,無法認定謝為共犯,因此未予裁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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