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局澄清「警示帳戶須等不起訴才能解除」是誤解
- 遭詐團惡意報復、三方詐騙等特殊要件可申請快速撤銷
- 民眾檢具對話紀錄等佐證文件赴管轄分局申請
- 警方查證屬實即依法解除,無須等司法程序
- 不符合特殊要件者仍可持其他帳戶臨櫃提款
(綜合中央社、中時電子報等4家媒體報導)
針對近日媒體報導民眾遭惡意小額匯款導致帳戶被警示、需等到不起訴處分才能解除的說法,刑事局27日澄清此為誤解,並說明現行救濟機制相當彈性。
刑事局指出,除「司法判決確定」(如不起訴處分、緩起訴、無罪判決等)的解除要件外,若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糾紛、三方詐騙案件、遭詐騙集團惡意報復(如遭小額匯款騷擾)、存款帳戶遭盜(冒)用、行政程序或資料登錄錯誤等特殊要件,民眾可檢具對話紀錄、交易資料等佐證文件,親赴管轄分局申請撤銷警示,經警方查證屬實即依法解除,無須等待冗長司法程序。
若未能符合上述特殊要件,民眾仍可持警示帳戶以外的其他金融帳戶,至金融機構臨櫃提款以維持基本生活開銷[4][2]。
刑事局呼籲,民眾發現帳戶遭異常匯款、冒名使用或疑涉詐騙,應立即報案並保全資料;切勿任意提供金融帳戶、提款卡或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他人,以免淪為詐騙集團犯罪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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