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中央社、自由時報報導)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今日初審通過《會計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遺產管理人」正式納入會計師的法定執行業務範圍。
提案立委吳秉叡說明,遺產管理人職務與財務相關,屬會計師專業範疇,且會計師熟稔遺產稅務作業、具公信力,由會計師擔任遺產管理人,有助保全被繼承人、債權人及社會經濟利益,避免遺產散失。現行會計師業務已包括遺囑執行人,此次修法進一步擴大服務範圍。
初審條文也放寬會計師兼任公營事業董事或監察人的限制。現行條文規定會計師非經申請註銷執業登記,不得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機構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初審條文修正為,不得充任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的職務、受有俸給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立法說明指出,會計師若無利益衝突或損及獨立性,兼任公營事業董監事反有助於公司治理與競爭力提升[1]。
此外,初審條文增訂會計師公會會員大會委託出席規定,會員不能親自出席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受一人委託為限,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的三分之一[2]。另增訂由全聯會擬定助理人員資格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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