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師執行業務正式納入「遺產管理人」
- 放寬會計師兼任公營事業董事、監察人限制
- 增訂會計師助理人員資格規範,因應ESG簽證需求[1]
- 完善公會會員大會委託出席機制,每人限受1人委託
(綜合中央社、聯合報、自由時報等3家媒體報導)
立法院會今(21)日三讀修正通過《會計師法》部分條文,由立委吳秉叡等20人提案,重點包括將「遺產管理人」正式納入會計師法定執行業務、放寬兼任公職限制,並完善公會運作制度。
修法後,會計師得擔任遺產管理人。立法說明指出,遺產管理工作涉及財務、稅務及資產管理等專業,且會計師現行業務已包括遺囑執行人,由會計師擔任遺產管理人,有助保全被繼承人、債權人及社會經濟利益,避免遺產散失。
在兼任公職限制方面,現行條文規定會計師非經申請註銷執業登記,不得充任公務員或公營事業機構的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修法放寬為,僅限制「對經營政策負有主要決策責任之職務、受有俸給之董事」、監察人或公營事業機構之經理人。立法說明指出,會計師若提供專業知識擔任公營事業董事或監察人,只要無利益衝突或損及獨立性,反有助於公司治理與競爭力提升[2]。
因應永續資訊(ESG)簽證案件增加,修法增訂會計師助理人員資格規範,由全國聯合會擬定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建立一致性管理機制[1]。資格包括會計師考試及格、專科以上學校畢業修畢相關學分10學分以上、高等或普通考試會計審計人員考試及格,或高級商業職業學校畢業任會計審計工作滿2年[1]。
公會運作方面,修法增訂會員大會委託出席機制: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人以受1人委託為限;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三分之一,超過時依受委託人簽到順序認定有效名單,但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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