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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放寬常備兵停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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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役標準國防部常備兵惡性腫瘤
初始報導
重點摘要
  • 國防部修正常備兵病傷停役標準,共調整160項
  • 惡性腫瘤確診即可停役,無須合併原位癌切除
  • 痛風停役標準放寬,刪除合併腎病變要求
  • 修正為因應恢復考選義務役預備軍官及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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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壹蘋新聞網、聯合報報導)

國防部近日發布「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第3條及第2條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針對義務役服役期間因病停役標準進行調整。現行「常備兵現役病傷停役檢定標準表」共176項,此次修正其中160項。

以惡性腫瘤為例,原條文規定須經診斷確定,且須結合「原位癌經切除,續發症狀者」方可停役;新草案簡化為「惡性腫瘤經診斷確定者」,即可停役,避免罹癌仍須服役的批評。

痛風部分,原規定慢性痛風須合併慢性關節炎、關節破壞、痛風石或合併腎病變者才能停役;新規定修正為痛風合併關節炎、關節破壞、痛風石者即可停役。

國防部表示,此次修正是為因應恢復考選義務役預備軍官及預備士官,以完備相關人員於現役期間因病傷停役的權益保障與檢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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