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冲籲恢復課稅附理由制度,稅單應載明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 批評現行納保官設於稅捐機關內,角色矛盾,功能不如動保法
- 主張設立獨立「納稅人權益保護署」,避免附屬於稅捐體系
- 指納保法三讀版本加入行政程序法例外規定,使大量產出處分免附理由
(綜合中時電子報、聯合報報導)
2026納稅人權益保護論壇近日於台大社科院舉行,前行政院長、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陳冲呼籲,應恢復課稅附理由制度,並設立獨立的「納稅人權益保護署」。
陳冲指出,台灣有動保法、消保法,納稅人權益保障不該缺席。課稅攸關人民財產權,稅單應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而非僅以「依法計算」帶過。他回顧,納稅者權利保護法原提案要求稅捐稽徵機關對課稅或處罰處分應書面敘明理由,但立法院三讀版本加入行政程序法第97條例外規定,使大量作成或自動機器作成的行政處分可能成為不記明理由的依據。在數位化時代,多數稅務處分由系統大量產出,若因此不必說明理由,納稅人難以理解稅額計算方式,也難以有效救濟。
陳冲以房屋稅為例指出,人民面對稅額增加,應知折舊如何計算、房屋現值如何認定,而非僅被告知「依法計算」。他也批評現行納稅者權利保護官設置在稅捐稽徵機關內,既要協助納稅人,又受制於稅務體系的考核與升遷,角色矛盾,難以真正發揮保護功能。
陳冲主張推動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1條的「轉型正義」,明定課稅與處罰應無條件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律依據;第二,設立獨立的納稅人權利保護署或相當層級的專責機關,避免附屬於稅捐稽徵體系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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